醫保辦發〔2022〕7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醫保局、衛生健康委: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常态化制度化開展藥品集中帶量采購的決策部署,平穩實施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胰島素專項)(以下簡稱“胰島素集采”)中選結果,緊密結合胰島素生産、采購、配送、使用特點,落實好各項配套措施,促進中選産品及時穩定供應、安全順暢使用,确保改革紅利惠及廣大患者。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規範胰島素平台挂網工作
胰島素集采中選産品依托全國統一的醫保信息平台藥品和醫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統,按中選價格在各省級醫藥集中采購平台挂網。預填充、特充、暢充型胰島素産品在同企業同品種筆芯型胰島素産品中選價格基礎上每支可增加3元。非中選産品要按照療效與價格匹配的原則,充分考慮與中選産品的合理比價關系,引導和鼓勵相關企業将價格調整到合理水平。
二、做好醫保支付政策銜接
胰島素集采中選産品以中選挂網價格為支付标準,醫保基金按規定比例支付。非中選的胰島素産品屬于醫保基金支付範圍的,支付标準不超過同類别中選産品最高中選價格或醫保談判價格,患者使用非中選産品,價格超出醫保支付标準的部分由患者自付。各地應統籌平衡挂網價格、患者自付比例和醫保支付标準的設定,着力減輕患者費用負擔。
三、促進醫療機構合理用藥
各級衛生健康部門要加強督促指導,促進醫療機構合理用藥。醫療機構要按照已自主填報的品種和需求,确保中選産品進入醫院并按約定采購量采購。要加強中選胰島素合理使用管理,加強醫務人員培訓,規範臨床用藥行為,提升用藥水平。醫師應當依據診療規範、藥品說明書、用藥指南等合理開具處方,醫療機構在保證醫療質量安全的前提下優先使用中選胰島素産品。區域内診療能力強的綜合性醫療機構和糖尿病治療領域的國家、省、市級重點專科所在醫療機構,要會同相關學術團體加強對區域内胰島素的用藥指導、教育培訓和質量控制。要結合分級診療和醫聯體建設等工作,對在上級醫療機構開具處方、基層醫療機構用藥的,上級醫療機構要加強指導和用藥銜接。通過各種形式向患者發放胰島素使用宣教資料,使患者得到科學用藥指導,促進用藥安全。
四、落實醫療機構激勵約束政策
各省級醫保部門要嚴格落實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醫保基金預付、結餘留用等有關規定,加強基金總額預算管理,指導統籌地區落實對醫療機構使用集采範圍内胰島素産品的激勵約束機制。在醫療機構與中選企業簽訂采購協議後,醫保基金按不低于年度協議采購金額的30%預付給醫療機構,醫療機構要在交貨驗收合格後次月底前與企業及時結清貨款。開展DRG/DIP支付方式改革的地區,首年不調整相應病種(病組)醫保支付标準,後續調整要統籌考慮成本變化,科學合理調整。各地要指導醫療機構加強結餘留用資金管理和使用,将激勵政策傳導至醫務人員,鼓勵合理、優先使用中選産品。
五、強化履約情況監測
各省級醫保部門要督導落實中選企業與配送企業的主體責任,加強供需雙方對接,确保按照協議向醫療機構供應中選産品和注射用具,保障臨床使用。壓實中選企業保障供應責任,将不能良好履約的中選企業記錄在案,實質性納入企業供應能力和履約情況評價,按照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裁量基準,視情節嚴重程度予以相應處理。密切監測中選産品的采購、配送情況,指導醫療機構按照協議有計劃地實施采購,避免實際用量與上報協議量産生較大波動,同時防範用高價非中選産品替代中選産品的現象。醫保部門會同衛生健康部門建立中選産品療效反饋和評估機制,并對有關問題及時應對。醫療機構應積極配合采購、配送監測和療效評估,及時上報中選産品在采購、配送、使用中出現的問題。
各地要深刻認識國家組織胰島素集中帶量采購和使用的重要意義,增強責任感、使命感,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好相關配套措施,平穩推進集采結果落地實施。執行中如遇重大問題,要及時向國家醫保局、國家衛生健康委報告。
國家醫保局辦公室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202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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