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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醫保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将2019年談判藥品納入《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乙類範圍的通知
信息來源:金年会 發布時間: 2019-12-09 閱讀次數:10659

醫保發〔2019〕65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醫療保障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根據2019年國家醫保藥品目錄調整工作安排,國家醫保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組織專家按程序開展了2019年國家醫保藥品目錄準入談判,共97個藥品談判成功(附件1)并确定了支付标準,納入《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乙類範圍。為做好談判藥品落地工作,确保廣大參保患者切實受益,現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及時将談判藥品納入基金支付範圍

       談判藥品是《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省(區、市)醫療保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按規定及時将談判藥品納入本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範圍,并按照《國家醫保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的通知》(醫保發〔2019〕46号,以下簡稱46号文)要求,與常規準入藥品于2020年1月1日起同步實施。談判藥品在協議期内按照乙類藥品有關規定支付,各地不得将談判藥品調出目錄,也不得調整限定支付範圍。

       各地醫療保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及時對46号文公布的《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協議期内談判藥品部分”進行更新,其中新增70個藥品,續約成功27個藥品,續約未成功4個藥品(附件2)。

       二、執行全國統一的支付标準

       本次談判确定了97個藥品全國統一的支付标準。支付标準包括了基金和參保人員共同支付的全部費用,基金和參保人員分擔比例由各統籌地區确定。協議有效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有效期滿後按照醫保有關規定調整支付标準。有效期内,如有同通用名藥物(仿制藥)上市,醫保部門将根據仿制藥價格水平調整該藥品的支付标準,也可以将該通用名納入集中采購範圍。如出現國家重大政策調整或藥品市場實際價格明顯低于現行支付标準的,國家醫保局将與企業協商重新制定支付标準并另行通知。

       鑒于部分藥品企業對談判确定的支付标準申請了保密,協議期間各地醫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不得在公開發文、新聞宣傳等公開途徑中公布其支付标準。

       三、加強供應保障和使用管理

       各省(區、市)藥品集中采購機構要在2019年12月底前将談判藥品在省級藥品集中采購平台上直接挂網。各統籌地區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談判藥品的供應和合理使用。要嚴格執行談判藥品限定支付範圍,加強使用管理,對費用高、用量大的藥品要進行重點監控和分析,确保基金安全。

       各地醫保部門要根據臨床合理用藥需求,指導定點醫療機構及時采購、合理使用目錄内藥品,可結合不同醫療機構實際用藥變化情況對其年度醫保總額作合理調整。要加強對目錄調整後醫療機構用藥行為的監測分析,重點是新調入藥品費用情況及整體藥品費用變化情況。國家醫保局将适時收集彙總各地數據,具體要求另行部署。

       對部分2017年談判準入、本次談判中未能成功續約的藥品,各地區要高度重視,認真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臨床用藥的替代銜接,合理保障群衆用藥連續性。對2019年12月31日前已經開始使用未能成功續約藥品的患者,各地可制定最長不超過6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内醫保基金可繼續支付,同時指導定點醫療機構适時替換治療藥品。各地要做好目錄政策宣傳解讀和患者解釋說明工作,争取社會各界理解和支持。

       目錄執行中遇有重大問題,各地要及時向國家醫保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反饋。


       附件:1-97 種談判成功藥品名單.pdf

             2-更新後的《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協議期内談判藥品部分”.pdf




國家醫保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19年11月22日

信息來源:國家醫保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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