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記者葉龍傑)4月20日,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上,藥品管理法(修訂草案)提交審議。修訂草案增加規定,國家對藥品價格進行監測,必要時開展成本價格調查,加強藥品價格監督檢查。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初次審議了藥品管理法(修正草案)。有些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地方和社會公衆提出,藥品價格虛高和供應短缺是藥品領域的突出問題,建議采取措施加強藥價監管,保障藥品供應。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一是國家對藥品價格進行監測,必要時開展成本價格調查,加強藥品價格監督檢查,依法查處藥品價格違法行為,維護藥品價格秩序;二是國家實行短缺藥品預警和清單管理制度;三是國家鼓勵短缺藥品的研制和生産,對臨床急需的短缺藥品及原料藥予以優先審評審批;四是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對短缺藥品采取适當的生産、價格幹預和組織進口等措施,保障藥品供應;五是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産經營企業應當履行社會責任,保障藥品的生産和供應。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如下修改:一是增加應受處罰的行為種類,對未按照規定開展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或者報告,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内設立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代表機構或者指定的企業法人未依法履行相關義務,藥品網絡銷售第三方平台未履行資質審查、報告違法行為、停止提供網絡銷售平台服務等義務以及編造、散布虛假藥品安全信息四類違法行為,增加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二是加大處罰力度,對無證生産經營藥品、生産銷售假藥劣藥、違反藥品生産質量管理規範或者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等違法行為,提高罰款額度;落實處罰到人,對從事生産銷售假藥劣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增加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對依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不構成犯罪的,增加可以給予行政拘留的規定。三是增加懲罰性賠償,生産假藥、劣藥或者明知是假藥、劣藥仍然銷售,造成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者可以主張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來源:健康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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