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醫療保障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貫徹落實國家醫保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0年)〉的通知》(醫保發〔2020〕53 号)文件,現就我省執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0年)》(以下簡稱《2020年藥品目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3月1日起,全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統一執行《2020年藥品目錄》。《2020年藥品目錄》調整中被調出的藥品同步調出基金支付範圍,原我省大病保險特殊藥品調入《2020年藥品目錄》的,同步執行國家限定支付範圍和支付标準,并按規定做好政策銜接工作。原我省增補品種消化工作另行通知。
二、協議期内談判藥品(以下簡稱談判藥品)按照乙類藥品有關規定支付,嚴格執行國家統一的限定支付範圍和支付标準,不得進行二次議價。醫保支付标準有“*”标識的,各地醫保和人力社保部門不得在公開發文、新聞宣傳等公開途徑中公布其醫保支付标準。2021年3月1日前,2018年國家談判準入的17個藥品仍按原政策由基金支付。
三、省級招采部門要按規定将《2020年藥品目錄》中的藥品納入省藥械采購平台挂網範圍。在談判藥品協議期内上市的同通用名藥品直接在省藥械采購平台挂網,挂網價格不得高于國家談判确定的同規格醫保支付标準;規格與談判藥品不同的,挂網價格不高于按照差比價原則計算的醫保支付标準。
各級醫保經辦機構要及時調整醫保信息系統,更新完善數據庫,及時發布醫保藥品目錄信息。加強定點醫療機構協議管理,将醫療機構合理配備使用《2020年藥品目錄》内藥品的情況納入協議内容。
四、各級醫療保障部門要通過完善門診保障政策、開通醫保定點藥店通道、合理調整總額控制等方式,推動《2020年藥品目錄》落地。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定點醫療機構合理配備、使用目錄内藥品。建立完善談判藥品落地監測制度,按要求定期向省醫保局報送《2020年藥品目錄》中談判藥品使用和支付等方面情況。
五、本通知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執行。《浙江省醫療保障局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執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有關事項的通知》(浙醫保聯發〔2019〕26号)中相關内容與本文不一緻的,按本文規定執行。
浙江省醫療保障局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1年2月5日
(此件主動公開)
鍊接:國家醫保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關于印發《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0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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