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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浙江省提升藥品集中采購平台功能推進醫保藥品支付标準全覆蓋改革方案的通知
信息來源:金年会 發布時間: 2020-12-09 閱讀次數:10988

各市、縣(市、區)醫療保障局,各直屬單位,各省級公立醫院:

        現将《浙江省提升藥品集中采購平台功能推進醫保藥品支付标準全覆蓋改革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浙江省醫療保障局

2020年6月28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浙江省提升藥品集中采購平台功能

推進醫保藥品支付标準全覆蓋改革方案


        為提升我省藥品集中采購平台功能,推進醫保藥品支付标準全覆蓋,保障參保人員合法權益,提高醫保基金績效,根據國家和我省藥品集中采購和醫保藥品支付标準改革有關規定,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思路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通過優化制度、完善政策、創新方式,發揮醫保基金的戰略性購買作用,動态調整省藥械采購平台在線交易産品,實現醫保藥品通用名下在線交易産品全覆蓋;引入動态競争機制,建立在線交易産品進退渠道;擴大服務對象範圍,鼓勵定點民營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自願進入省藥械采購平台采購;推進醫保藥品支付标準全覆蓋,規範醫保藥品支付政策,促進醫藥市場有序競争和健康發展。

        二、實施對象

        全省所有公立醫療機構、醫保定點民營醫療機構和醫保定點零售藥店。

        三、主要任務

        (一)完善平台準入機制

        1.屬于藥品集中采購範圍且已納入《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含現有省增補目錄,以下簡稱《藥品目錄》)通用名劑型下、《國家基本藥物目錄(2018年版)》通用名下無在線交易藥品的,可按以下定價原則申請挂網:在以省為單位集中采購挂網(中标)且實際在線交易的省份(可不含廣東、福建、重慶和軍區,下同)達10個及以上的,不高于其全國最低價;不足10個的,在不高于其全國最低價的前提下,經與我省包括至少10家三級醫院談判後,不高于談判的最低價;參加過我省2014年藥品集中采購和2018年抗癌藥專項集中采購的産品,不得高于其當時參考價。

        醫保目錄藥品劑型:西藥劑型按《藥品目錄》合并歸類的劑型為準,未歸類劑型以《藥品目錄》标注的為準;中成藥丸劑包括水丸、蜜丸、水蜜丸、糊丸、濃縮丸和微丸,不含滴丸;膠囊劑是指硬膠囊,不含軟膠囊。其他劑型沒有歸并,以《藥品目錄》标注的為準。

        與備案采購産品同品規的其他藥品,可按原價格準入要求一次性納入備案采購。同時,備案采購産品轉為挂網産品,今後不再開展備案采購。

        2.已批準上市且在監測期内的1類新藥,包括化學藥品新注冊分類實施前批準上市的1.1類新藥和實施後批準上市的1類藥品,1類治療用生物制品,1類中藥、天然藥物,可按“無在線交易藥品”定價原則申請挂網。

        3.通過質量和療效一緻性評價的仿制藥、按與原研藥品質量和療效一緻原則新批準上市的仿制藥,可按“無在線交易藥品”定價原則申請挂網。其中,通過一緻性評價前有以省為單位集中采購價格信息的,可按不高于通過一緻性評價前實際在線交易最低價申請挂網。

        4.已在線交易的通過質量和療效一緻性評價的仿制藥對應的參比制劑或原研藥品,可按“無在線交易藥品”定價原則申請挂網。

        5.與已在線交易同通用名、同劑型産品(不包括低價藥品、供應緊張藥品、原廉價藥品、普通大輸液、帶量采購涉及通用名的藥品),可按以下定價原則申請挂網:不高于同劑型産品最低價的70%和原研藥品的49%的低值,且不高于其全國最低價。其中,與在線交易産品已共同被認定為原研藥品的,不高于已在線交易原研藥品的70%。按這一規則有新産品挂網後再挂網的産品,不高于同劑型産品最低價。不同規格按差比價原則取低值。

        上述5類産品以企業主動申請方式準入。經省藥械采購中心按規則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挂網。有價格和質量投訴或異議等特殊情況的,通過組織專家甄别、評估或談判,決定是否挂網或暫停交易。

        (二)建立産品退出機制

        對因各種原因導緻無法供應并1年以上無交易、有其他藥品可替代的産品,經企業申請,省藥械采購中心評估審核,不影響臨床用藥的,予以退出。退出後兩年内,不接受該産品再次挂網。

        對平台内在線交易産品,建立市場化退出機制,通過開展帶量采購、實行小單元同品規競價、制定同通用名單一醫保支付标準等多種方式予以退出。

        (三)探索公立醫療機構自行采購制度

        對于臨床需要而平台内無在線交易産品或無法按平台内既定價格采購的,允許公立醫療機構在上年度藥品結算金額1%限額内,與企業按照公平原則協商确定采購價格,通過省藥械采購平台自行采購。

        省藥械采購中心定期公示自行采購産品情況,重點監測單價高、采購金額大以及醫療機構采購較多的産品。對提出自行采購需求但未采購的醫療機構予以通報。

        (四)拓展平台服務交易主體功能

        1.推進平台服務擴容,鼓勵定點民營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自願進入平台采購,提升平台服務交易主體功能。

        2.優化完善“基礎庫系統、招标系統、交易系統、結算系統、監測系統”等功能,更好滿足方便快捷的網上交易和監測預警需要。

        3.按“智慧醫保”信息安全策略,提升平台信息安全度,保障交易數據安全。

        (五)完善醫保藥品支付标準制度體系

        1.所有納入省藥械采購平台在線交易的醫保目錄内藥品(不含自行采購産品),均納入醫保藥品支付範圍。

        2.定點公立醫療機構與民營醫療機構醫保藥品執行相同的支付标準。定點零售藥店醫保藥品支付标準統一按醫療機構支付标準上浮15%(不含國家和省談判藥品)執行,上浮額以最小包裝計最高不超過200元。

        定點民營醫療機構醫療服務醫保支付政策參照相同級别公立醫療機構執行。

        3.醫保藥品支付标準實行定期與動态相結合的方式調整。定期調整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公立醫院藥品集中采購機制的意見》(浙政辦發〔2015〕57号)規定按年度實施,動态調整根據相關藥品在線交易情況實時變更。

        四、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改革涉及藥品生産企業、醫保定點醫療機構、醫保定點零售藥店等多方利益調整,政策性強,要切實加強領導,明确責任分工,密切協同配合,确保改革平穩實施,确保社會和諧穩定。

        (二)加強宣傳引導。準确解讀改革政策措施,解疑釋惑,回應社會關切,接受社會監督,合理引導社會預期,營造良好改革氛圍。

        (三)加強跟蹤評估。堅持問題導向,及時跟蹤評判改革推進過程中的情況和問題,迅速反應、及時處置。及時總結評估政策實施情況,适時進行完善。

        (四)加強信用建設。建立醫藥價格和招标采購信用評價制度,完善信用信息公開、“黑名單”披露和失信懲戒機制,促進誠實守信,營造公平規範、風清氣正的良好環境。

        (五)加強政策聯動。圍繞“三醫聯動”“六醫統籌”,注重改革的系統性,持續深化醫保“最多跑一次”改革,協同推進DRGs點數付費、醫療服務價格管理等配套改革,形成聯動效應。

        本方案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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